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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图有真相!
这辆车遭网友曝光
在路边乱倾倒混泥土建筑垃圾
连车牌号码和视频都被网友爆光了
这就是“罪证确凿”
现在资料已移交了有关部门处理
相信不久后会得到相应的处罚
这都得益于昨天
咱们幸福松山湖上线的曝光台
一上线
马上网友们好评如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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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们热情高涨
马上就把曝光台利用起来
把自己发现的园区不文明现象
上传到曝光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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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
大家真的好积极耶~
松湖妹特别开心的是
有了曝光台之后
园区的不文明信息搜集得很快
我们可以快速地汇总起来并反映给相关部门
信息传达的环节快了
了解和处理问题的效率就会高很多!
松湖妹要给这个方便网友问政的平台
下面
咱们来看看
网友们还给我们爆了什么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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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湖妹看到这个现象也是醉了,垃圾桶就在几步远的地方,这都不愿意吗?
天啊,把垃圾倒在垃圾场是件很困难的事吗?
松湖妹只是想好好散个步,吸收下新鲜空气,搞得乌烟瘴气的是想怎样!
虽然松湖妹也知道藕尖很好吃,可是也不能随便挖取啊!
可怜的公路同学,这么脏这么大的泥头车,把你压得可痛了吧!
司机大哥,请遵守交通规则,安全出行!
短短一天之内
曝光台后台就收到了不少的
“不文明证据”
大家要时刻提醒自己
做任何事情身边都会有人监督着的哦!
而且这些不文明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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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乱扔吐。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瓜果皮核、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行为,违反了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环卫规定”)第35条第1款的规定。根据“环卫规定”第39条第4项,违反规定的,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,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(二)乱堆放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、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,影响市容的行为,违反了“环卫规定”第20条第1项的规定。根据“环卫规定”第41条第5项,违反规定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清理、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,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(三)乱拉挂。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、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宣传品的行为,违反了“环卫规定”第35条第2款的规定。根据“环卫规定”第39条第5项,违反规定的,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,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(四)乱张贴。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、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、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的行为,违反了“环卫规定”第35条第2款的规定。根据“环卫规定”第39条第5项,违反规定的,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,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(五)乱搭建。(1)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,违反了“环卫规定”第20条第1项的规定。根据“环卫规定”第41条第5项,违反规定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清理、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,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(2)在城市绿地内,以树承重、就树搭建的行为,违反了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绿化条例”)第32条第5项的规定。根据“绿化条例”第35条第3项,违反规定的,责令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,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(3)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;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;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、铁架及其他损害、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,违反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道路条例”)第27条第4、6、7项的规定。根据“道路条例”第42条,违反规定的,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。
(六)乱摆卖。无照经营,违反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取缔办法”)第2条的规定。根据“取缔办法”第9条第1、5项,第14条,违反规定的,依法予以取缔(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可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产品、商品等财物),没收违法所得;触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、重大责任事故罪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、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;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、社会危害严重的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、威胁公共安全、破坏环境资源的,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产品(商品)等财物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同时
松湖妹也呼吁大家
积极把曝光台用起来~
曝光所有不文明现象
让咱们的松湖家园越来越文明
越来越美好!